南平企业优惠政策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1〕225号 有效性:有效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市政府《关于南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南政〔2004〕综115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调整:一、关于对出现支大于收的单位实行“双基数”征缴的问题从2012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基数”征缴办法调整为当统筹支付的养老金总额大于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在10%及以上的,继续按比例实行“双基数”征缴;对统筹支付的养老金总额大于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总额10%以内的参保单位不再实行“双基数”征缴。二、关于由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我市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补缴问题由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补缴基数,以市政府2004年以来重大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及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的时间来分段设定补缴基数。具体设定为:1994年7月至2006年6月范围内的补缴,以2004年南平市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基数;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范围内的补缴,以2006年南平市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基数;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范围内的补缴,以2010年南平市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基数;2011年1月至调入前范围内的补缴,以补缴时的工资总额为补缴基数。今后遇事业单位增资,相应提高缴费水平,以此类推。新补缴标准出台后,若原补缴标准低于新补缴标准的,不再补交;原补缴标准高于新补缴标准的,由市机关社保将差额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对2004年至2010年调入应缴而未缴的缴费对象,应按新标准予以追缴。本次相关规定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福建南平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福建南平产业园区

福建南平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福建南平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