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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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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11〕213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398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大横镇湖尾村集体土地2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第二公墓“天湖园”。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大横镇湖尾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为延平区大横镇湖尾村。被征收集体土地20公顷(300亩),地类为:有林地17.525公顷(262.875亩)、果园0.8381公顷(12.5715亩)、茶园0.0202公顷(0.303亩)、其他草地1.6167公顷(24.2505亩)。1、征收有林地17.525公顷(262.875亩)的征地补偿费(3128212.50元)①土地补偿费:1375元/亩×10倍×40%=5500元/亩5500元/亩×262.875亩=1445812.50元②安置补助费:1375元/亩×10倍×40%×50%=2750元/亩2750元/亩×262.875亩=722906.25元③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083元/亩×60%=3650元/亩3650元/亩×262.875亩=959493.75元。2、征收果园0.8381公顷(12.5715亩)的征地补偿费(258658.61元)①土地补偿费:1375元/亩×10倍×70%=9625元/亩9625元/亩×12.5715亩=121000.69元②安置补助费:1095元/亩×5倍=5475元/亩5475元/亩×12.5715亩=68828.96元③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95元/亩×5倍=5475元/亩5475元/亩×12.5715亩=68828.96元3、征收茶园0.0202公顷(0.3030亩)的征地补偿费(6082.74元)①土地补偿费:1375元/亩×70%×10倍=9625元/亩9625元/亩×0.3030亩=2916.38元②安置补助费:1045元/亩×5倍=5225元/亩5225元/亩×0.3030亩=1583.18元③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45元/亩×5倍=5225元/亩5225元/亩×0.3030亩=1583.18元4、征收其他草地1.6167公顷(24.2505亩)的征地补偿费(50016.66元)土地补偿费:1375元/亩×15%×10倍=2062.5元/亩2062.5元/亩×24.2505亩=50016.66元上述4项征地补偿费合计3442970.51元。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1年9月9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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