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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限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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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1〕164号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11〕164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限额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由于近几年来妇女生育医疗费用上涨较大,原限额已大大低于实际费用。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休息、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等待遇,均衡企业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限额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现通知如下:一、顺产由原来的每人800元调整为1300元;难产(剖腹产)由原来的每人2000元调整为2500元。二、多胞分娩每增一胎,在上述基础上由原来150元增加为200元。三、女职工怀孕后自然流产的,给予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500元医疗费补助。四、低于上述支付限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五、生育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限额支付标准根据物价药品费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各县(市、区)限额管理标准可按当地生育医疗费用水平自行确定,但不可高于上述规定标准。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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