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10〕24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延平区、顺昌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确保延顺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各成员单位,延平区、顺昌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规划、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延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二、延平区、顺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境内延顺高速公路征迁工作(含电力、通讯、广电、地下光缆等管线和设施迁改工作),并实行任务包干、总额包干、责任包干。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别与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和县(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和包干合同。征迁费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各县(区)负责。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兼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与当地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制定征迁补偿实施办法,并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类: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类: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五、延顺高速公路建设征收林地应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六、拆迁户安置用地的选址及报批。对拆迁安置用地要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七、项目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1、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具体补偿标准应与当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相适应。2、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各县(区)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3、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各县(区)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八、项目征地实施程序。1、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林地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并配合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做好报件的组织准备工作。2、发布征地预告(书面告知)。在报批前,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保障方式、资金筹集等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3、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组织听证。4、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地类、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双方确认后,将调查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5天。凡持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书经林业部门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5、办理林地征占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各县(区)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好林地征占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统一汇总后上报。6、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征地批文后,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县(区)应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8、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分别向有关县(区)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九、征地补偿费支付。1、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市高指应将首期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属地县(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市高指要按照各县(区)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专项审计。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精神,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各县(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过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兑现情况应报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3、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4、落实养老保障资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要求,按照市、县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养老保障实行人数和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十、其他有关事项。1、各县(区)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群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2、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各县(区)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挠、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自县(区)人民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拟征土地内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4、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迁争议不得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5、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延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