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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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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10〕172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438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集体土地2.2326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红桃山商住用地前期开发项目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红桃山地段。东、西邻荒草地;南邻工业路;北邻南铝板带公司。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2326公顷(地类为:林地0.8459公顷、农村宅基地0.3914公顷、未利用地0.9953公顷)。(一)征收林地0.8459公顷,补偿费用150990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206250元/公顷×40%×0.8459公顷=69787元②安置补助费为:82500元/公顷×50%×0.8459公顷=34893元③林木补偿费为:91245元/公顷×60%×0.8459公顷=46310元(二)征收农村宅基地0.3914公顷,补偿费用32291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206250元/公顷×40%×0.3914公顷=32291元(三)征收未利用地0.9953公顷,补偿费用30793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206250元/公顷×15%×0.9953公顷=30793元合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总额为214074元。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0年8月14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水东服务中心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拨用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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