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闽北产业集中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市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06〕397号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6〕39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闽北产业集中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市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闽北产业集中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阳市、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闽北产业集中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经研究,赋予闽北产业集中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其开发范围内行使部分市、县级行政审批和经济管理权限。在此授权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赋予管委会;属于省级报审,市直部门和属地县(市)予以绿灯放行。具体职能如下:一、发改部门1.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审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招标方案;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核准目录和权限,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并核准招标方案;3.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和核准目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备案制实行备案。二、国土部门1.农用地转用征收的组织报批、用地预审、供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抵押;3.土地登记、地籍发证、土地收购储备;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组织报批(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5.单独设立开发区国土分局专用的网上报件平台和政务平台(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6.开发区的供地率指标单列考核管理(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三、规划部门1.负责组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2.负责组织指导开发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3.核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5.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和管理;6.违法建筑的查处;7.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开发区的配套建设。四、建设(房管)部门1.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备案;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3.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备;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5.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以下);6.房屋产权登记的收件和初审,管委会未成立房管机构前由建阳市负责颁发《房屋所有权证》;7.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8.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五、人防部门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相关规定,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项;2.审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项,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闽北产业集中区的人防工程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六、环保部门1.除应由国家和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外,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的规定,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由南平市环保局审批外,其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由闽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审批和管理;2.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七、外经贸部门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已批事项变更的审批审核;2.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待省外经贸厅批准后实施);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审批。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