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6〕340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要求,提高矿业权准入条件1、在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过程中,对法律法规、有关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从严执行。2、新建矿业权应符合《福建省地质勘查规划》和《南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三区”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强化审查,严格把关。新设立的矿山只能位于可采区内,禁采区内决不允许再新设立矿业权。3、新申请的矿业权必须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金属矿应提供500万元以上的资金证明和提交地测、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方案,要有专门的地测机构并配有专职的地质、采矿、测量人员。非金属矿应提供300万元以上的资金证明,配备地矿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矿山地测工作,委托合同报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备案。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要提供100万元以上的资金证明,并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矿山地测工作,委托合同报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备案。4、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采矿权前要承诺环保工程、安全生产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建设。工程建设峻工后要分别经环保、安监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依法视同无证采矿,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能依法查处。5、所有矿业权在出让前,都要有地面物、构筑物、土地、青苗和安置拆迁等合法补偿协议,否则不予出让。6、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要履行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恢复等法定义务。根据不同矿产开发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时,一次性协议收取一定比例的生态恢复保证金,由国土资源部门代签协议、专户代管。可以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山,采矿权人一律要进行边开采边治理。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出台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前,我市暂定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交缴标准如下:一是能确定治理费用的,采矿权人需一次性缴存治理费用3倍以上但不得低于30万元的生态恢复保证金;二是治理费用暂不明确的,采矿权人需一次性缴存不低于30万元的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三是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的生态恢复保证金不低于15万元;四是建筑用花岗岩年开采量达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交缴的生态恢复保证金不得少于25万元。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取得采矿权前,各采矿权人都要承诺在矿山开采后半年内制定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法审查通过后实施;在矿山关闭后,要完成矿山生态恢复环境治理,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依法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部门依约将缴存的生态恢复保证金退还采矿权人。如果采矿权人在矿山关闭后6个月内仍未完成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依约不予退还,由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用于该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并对采矿权人依法予以处罚,但恢复治理工作应当在一年内完成。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合格后方可依法受理采矿申请。8、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山区地勘项目和国家投入资金的探矿权除外),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应与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同时符合福建省部分矿种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要求,并提交办理采矿登记的相关资料。萤石矿的采矿权办理权限全部上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含已建萤石矿采矿权的变更、延续权限。新建透辉石矿的最小开采规模为15万吨/年,已建透辉石矿的最小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的不设立采矿权。已建透辉石矿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要求的,以及采矿权布局不合理,特别是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要实施整合,整合不成的必须依法限期关闭。9、除国家重点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外,其它新设立的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10、矿山进行勘查、开采时,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凭有效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和经专家测算的采矿、勘查年度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等,分期批准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并对供应的火工材料跟踪管理。11、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铅锌采选矿、萤石矿的环保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其它矿山企业环保审批权限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实行分级审批。12、凡在我市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进行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环境影响大而效益低的矿产应限制开采,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应禁止开采。二、加强领导,强化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1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生产、工作秩序。14、矿山开采过程中,要落实矿产品经营许可和准运证制度。凡从事非自采矿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凭国土资源部门发给的《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同级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运销。运销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运销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和运销目的地,并依法办理准运手续。无准运手续的矿产品,不得承运。重要矿产品运出矿区时,必须带有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发放的准运单。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警、工商、林业、铁路、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15、要落实监督检查制度。每半年,各县(市、区)政府要牵头负责,分别由环保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安监部门对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警、工商、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对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要落实无证非法采矿的动态巡查排查制度,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排查,县级国土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县级政府每半年,乡(镇)政府每个月要分别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一次动态巡查、排查的情况。三、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各项职责16、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维护矿业秩序,打击非法开采、滥采乱挖、违法违规运销、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合力,共同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安监、环保、公安、工商、监察、财政、发改、经贸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到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矿业管理中的热、难点问题。1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加强对探矿权人的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掌握地勘项目的进展情况,开展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区督查工作,促进地勘单位切实做到依法勘查,按设计施工,杜绝越界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履职情况,并依法依纪追究参与、保护违法采矿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火工材料的管理,凭有效《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和经专家测算勘查年度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及探矿权人使用申请批准供应火工材料,并对供应的火工材料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对已关闭或处于整改期内的矿山,收回残存的火工材料;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违法案件。安监部门负责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矿山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电力部门负责关闭非法矿山的电源,彻底拆除无证非法矿山的供电设施,追究违法供电者的责任,对非法采选矿企业,不得供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矿山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依法查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矿产品开发、加工、经营等行业进行注册登记,对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经贸部门负责对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企业投资项目按不同地域,确定企业投资强度和布局的严格把关工作,对重要矿产资源加工项目实行联席会议审核制,引导和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拓展非金属矿应用领域、大力发展深加工;负责做好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砖,推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使用工作,加快协调新材料的市场供应,避免由于满足不了城市规划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而引发大量无证开采砖瓦粘土的现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各自的职能依法做好监督工作。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