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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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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6〕313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延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沿河建筑设施的安全,构建人水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以下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意见:一、坚决制止向河道乱倒弃土弃碴行为当前,一些重点工程、公路建设、新区开发、电站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等向河道、路边弃土弃碴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危及河道行洪安全和饮用水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严格执法,共同抓好河道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与监督,依法严厉查处向河道弃土弃碴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河道水环境的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向河道、路边弃土弃碴影响水环境的行为。建设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制订弃土弃碴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民房装修弃土弃碴的管理,做好弃土场规划,合理设置弃土场,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业主、施工单位将城区建设碴土倒入弃土场;依法严厉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向河道、路边乱倒建筑碴土、垃圾的行为。交通、公路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制订弃土弃碴管理实施细则,加强道路施工、桥梁建设和公路维护弃土弃碴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向河道、路边弃土弃碴的行为;同时,在应急抢险抢修道路时,当地政府应无偿提供道路抢修所需的弃土场,做到尽量不向河道、路边弃土弃碴,确实因灾抢修道路而临时向河道、路边堆弃碴土的,灾后要尽快组织清障或整压、夯实、覆以植被,防止水土流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及桥梁建设弃土弃碴的管理,高速办和高速公路建设企业要强化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施工方案向河道弃土弃碴或向河道弃土造路、弃土围堰的工程队要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新区(工业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园区开发和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弃土弃碴的管理,严禁向河道填土造路、建围堰,对向河道弃土弃碴的施工队伍要进行强制性处罚。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估报告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严格实行项目业主管理负责制,由施工企业向业主单位协议交纳一定的弃土弃碴清障保证金,从源头上管住管好碴土的弃落点。各级政府要建立河道管理协作机制和执法巡查机制,水政、路政、城管等执法机构要通力协作,加强巡查,严厉查处向河道、路边弃土弃碴和乱倒垃圾的行为。对不执行水保方案、环评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造成水土流失,或向河道、路边弃土弃碴影响生态环境的施工企业,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项目业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向河道弃土弃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对影响较大,危害河道行洪安全的弃土弃碴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依法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涉河建设项目,包括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开发、河道整治工程、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或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在已建成防洪堤的河道内,不得批准建设与防洪排涝功能无关的任何永久性建筑物;对计划新上的涉河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把防洪论证报告书、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设施建设位置和界限,依法报水利部门审查后,由建设业主与水利部门签订河道清障保洁责任书。对跨河桥梁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从利于行洪的角度考虑,尽可能选择桥墩少的桥型方案。涉及到通航安全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征求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凡未依法进行防洪论证,未依法取得水利部门行政许可同意的涉河项目,当地发改部门不得予以立项,国土部门不得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许可证。三、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组织检查因采砂影响危及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和桥梁涉河工程安全的河段,严格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树立警示标志,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要对可(限)采区全面实行年度采砂总量控制、采砂船只数量控制的“双控制”办法,推进河道采砂招投标制;要对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实行定作业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的“五定”制度。水利、国土、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分工负责,建立协作互动机制,加大对河道采砂的巡查检查力度,加强对可(限)采区现场的监管。对不按“五定”要求采砂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及暴力抗查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河道采砂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四、强化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各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遵循《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入河排污口的普查登记工作,按照《福建省水功能区划》核定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总量,提出限制排污意见。环保部门要强化对企业排污口的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建设部门和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单位要加快对城区污、排水管网的建设,防止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河道。设置和改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依法向水利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未经水利部门依法审查同意设置的排污口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能环评审批,发改部门不能项目立项。五、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构建人水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性,强化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水利、环保、建设、交通、国土、公安、海事等部门组成的河道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河道管理协作机制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以确保河畅水清。要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专业对口的干部到水政队伍工作;配足配齐水政执法装备和办公设备,在经费上予以保证,努力建设一支依法行政、快速反应、作风扎实、业务精通、高效廉洁的水政监察队伍。要加强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维法,自觉维护河道安全,共同监督管理河道安全。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自觉维护河道行洪安全和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曝光危害河道行洪的弃土弃碴和非法采砂、滥采乱挖行为,形成全社会爱护母亲河、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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