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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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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2006〕综8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依法承包林地的权利,维护林区长治久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不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除以上规定的森林资源可以流转外,生态公益林和特殊保护点的森林、林木及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二、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原则1、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为主的原则。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滩等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2、坚持依法依规流转的原则。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进行流转。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流转方案公开,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4、坚持使用林地必须缴纳林地使用费的原则。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时,除了缴纳林木转让费外,还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林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缴纳时间和缴纳方式。对经营用材林的,根据合同约定在间伐、主伐时上缴村集体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按面积每年向村集体缴纳现金等方式缴纳林地使用费;对经营经济林或毛竹林的,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按面积每年上缴村集体林地使用费,保障村集体每年有相对稳定的村财收入。三、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分类处理办法1、现在仍由村集体经营的商品林地林木,流转时应严格按照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执行,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属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还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对前期集体林地林木流转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原发包合同到期的毛竹山、经济林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重新流转时,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经营;引导农户通过林地使用权入股、合作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提高林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并通过林权证抵押贷款解决农户暂时出现的困难,防止对林地依赖性强的林农无山经营。确实需要对外流转的,必须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已经流转的商品林木,属依法签订合同的,应当加以维护;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违反法定程序签订流转合同的,经调查核实确属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因流转合同引发的纠纷,引导村民依法通过诉讼渠道解决。(3)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森林资源(如生态公益林),如果已经流转的,其流转合同一律无效。2005年由于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位,对商品林被调整为生态林的,如果已经按商品林进行流转并依法签订合同的,视为有效,但要按照生态林进行管理;对生态林被调整为商品林的,如果已经按生态林进行流转的,视为无效,林权单位有权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发包。四、加强对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对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组织领导,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集体林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印发传单、设点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合法权益。要加强对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分类处置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合同无效,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发证,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办理采伐证,对违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转让的生态林,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发证,对违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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