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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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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06〕12号 有效性:有效
南政〔2006〕综12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5〕61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按以下办法,对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按28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发给。三、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县(市、区)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县(市、区)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调剂解决。五、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这次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把好事办实办好。本项工作应于2006年1月20日前完成,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汇总上报。附件:200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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