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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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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9〕12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9〕383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来舟镇宋坍村集体土地4.8959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年产15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来舟镇宋坍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来舟镇宋坍村。被征收集体土地4.8959公顷,地类为水田1.4371公顷、旱地0.0783公顷、田埂0.1465公顷、其它农用地0.1548公顷、林地2.1704公顷、未利用地0.9088公顷。1、征收水田(旱地、田埂、水渠)的征地补偿费(886869元)(1)土地补偿费:18776元/公顷×1.8167公顷×10倍=341104元。(2)安置补助费:18776元/公顷×1.8167公顷×15倍=511655元。(3)青苗补偿费:18776元/公顷×1.8167公顷=34110元。2、征收林地的征地补偿费(332051元)(1)土地补偿费:18776元/公顷×10倍×40%×2.1704公顷=163005元。(2)安置补助费:18776元/公顷×10倍×40%×50%×2.1704公顷=81502元(3)青苗补偿费:67226元/公顷×60%×2.1704公顷=87544元。3、征收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25595元土地补偿费:18776元/公顷×10倍×15%×0.9088=25595元。4、地上物和水工设施补偿:1509485。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09年7月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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