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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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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8〕171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23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南山镇店口村集体土地1.8092公顷(27.14亩),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128工程。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南山镇店口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南山镇店口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8092公顷(27.14亩),地类为水田0.4331公顷(6.5亩)、田坎0.0441(0.66亩)、林地1.1127公顷(16.69亩)、未利用土地0.1560公顷(2.34亩)、交通运输用地0.0632公顷(0.95亩)。1、征用水田6.5亩、田坎0.66亩的征地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1000元/亩×10倍×7.16亩=71600元(2)补助补偿费:1000元/亩×15倍×7.16亩=107400元(3)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1倍×7.16亩=7160元2、征用林地16.69亩的征地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1000元/亩×10倍×40%×16.69亩=66760元(2)地上物补偿费:500元/亩×2倍×16.69亩=16690元3、征用未利用土地2.34亩的征地补偿费1000元/亩×10倍×15%×2.34亩=3510元4、征用道路用地0.95亩的土地补偿费1000元/亩×10倍×15%×0.95亩=1425元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08年10月2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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