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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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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8〕148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工作的通告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普查要求,凡在我市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除军队、武警外),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被调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进行普查,但对在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经济普查机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南平市及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举报电话:南平市经济普查办公室8873501延平区经济普查办公室8861500邵武市经济普查办公室6322723武夷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5302922建瓯市经济普查办公室3730759建阳市经济普查办公室5822993顺昌县经济普查办公室7830291浦城县经济普查办公室2841003光泽县经济普查办公室7955109松溪县经济普查办公室2321691政和县经济普查办公室3336636特此通告。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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