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8〕1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南平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南平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南平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按时偿还,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纪要》和与之相关的《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平市境内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认定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额度并获得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资金的借款主体和建设主体。借款主体(下称:“借款人”)为南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资金的申请和偿还的单位。建设主体(下称:“用款人”)为具体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并负责贷款项目投资和经营管理的单位。第二条管理体制南平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下称:“贷款人”)共同成立南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推荐和指定借款人的工作,并负责督促落实合作纪要,对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和偿还过程中所遇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市领导小组下设“南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合作办”),挂靠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合作办具体负责落实双方合作事项,通过不定期组织召开高层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推动双方建立以市场建设、制度建设、信用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作机制,推动南平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和谐发展;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项目的规划、选择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双方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相互沟通重要工作信息,包括南平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政策法规和贷款人的信贷政策;吸收贷款人参与南平市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市合作办成员由开发性金融合作双方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成,其中负责日常事务的经办人员由南平市发改委、财政局各选派2人(其中南平市发改委、财政局各指派1名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合署办公,办公场所设在市发改委)和贷款人南平工作组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处理市合作办的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系,贷款人南平工作组人员主要负责指导信贷业务的开展和贷款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市合作办主要职责如下:1、在贷款人的指导下,建立项目储备库,为市领导小组推荐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作好前期资料的收集和受理工作,并负责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2、督促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项目拼盘资金的筹集及到位、贷款资金用款计划、偿债资金的按时到位等工作,监督偿债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3、负责督促落实合作纪要和监督用款人,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4、协调各相关部门与贷款人的工作。5、协助贷款人开展信用评审、项目开发评审和贷后管理工作;制订相关的风险控制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民主审议制度;制订和规范项目开发评审办法。6、协助贷款人加强与本市金融部门的合作,帮助和协调贷款人与本市金融部门开展全面合作,建设资金平台,建立资金筹集、管理制度。7、负责督促借款人和用款人落实和执行项目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并于次月10日内按月填报《南平市(设区市本级)国家开发银行政府合作额度项下项目贷款情况明细表》(具体表式详见附件四)上报贷款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8、根据贷款人的要求,负责汇总项目建设投资情况及进度、项目投资拼盘资金的到位、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的统计,并按月上报贷款人。9、负责落实和督促执行项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相关协议,审核用款人的月度用款申请,并在月底向借款人下达次月各用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指令(具体表式详见附件五)。10、具体负责偿债资金的偿还管理,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填制《××市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申报表》(具体表式详见附件六)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后送交借款人、用款人。11、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第三条借款人、用款人职责1、借款人职责:借款人负责执行市合作办下达的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的指令,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负责偿债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到期借款本息的偿还。2、用款人职责:用款人应负责落实和执行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项目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贷款资金的投入使用以及工程建设;负责制定贷款资金本息的偿还计划,原则上负责贷款资金本息的偿还;配合市合作办做好项目投资建设的统计工作,落实和执行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每月25日前向市合作办提交《××年××月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申报表》(具体表式详见附件五)。3、在借、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顺畅资金拨付、回收和管理,借、用双方应签订资金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贷款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四条贷款资金管理市合作办依据借款人分设《贷款资金管理台账》,用款人依据项目分设《贷款资金管理明细台账》。贷款台账需具体体现贷款资金的用款人、发放额、支用额、用途以及本息偿还情况。用款人应按月向市合作办报送《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明细台账》。(一)贷款资金发放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及其相关协议的约定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资金的发放,并负责办理贷款资金发放的相关手续。(二)贷款资金支付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市合作办汇总用款人的用款申请向贷款人申报月度用款计划,并向借款人下达资金支付指令,在每笔资金支付时用款人应填制《资金支付内部审批单》(具体表式详见附件一)提交借款人。借款人依据市合作办下达的贷款资金支付指令和用款人提交的资金支付内部审批单办理贷款资金支付结算手续。借款人贷款资金的支付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1、直接支付方式:即借款人从其在贷款人经办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根据借款用途直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借款人在申请资金支付时,应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资金支付依据。2、间接支付方式:即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办理建设资金支付结算(简称代理结算)。借款人通过代理结算方式支付的,应依据贷款人、借款人及贷款人指定的结算经办行签订的《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在贷款人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开立专用存款结算账户。办理资金支付时,借款人应向结算经办行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五条其他配套资金的管理其他配套资金(含项目资本金),是指除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以外的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拼盘资金。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需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1、用款人需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负责落实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办理资金到位的相关手续,并向市合作办提供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2、市合作办负责督促并审核用款人提供的资金到位相关证明材料,归集和统计到位资金的情况;负责分项目设立《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明细台帐》,并按季度报送贷款人。第六条项目管理用款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并需按月向市合作办报送《项目投资建设月统计表》(具体表式详见附件二、三),市合作办按月收集和汇总,并在次月10日内报送贷款人。第七条偿债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偿债资金的归集和管理,依据市财政局、借款人等相关部门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市财政局和市合作办是偿债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借款人具体负责偿债资金专户的开立以及偿债资金偿还到期借款本息的划拨结算,并按季度向市合作办和贷款人报送偿债资金专户银行月对帐单。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偿债资金的归集、偿还、管理。第八条监察审计制度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终止。南平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7月27日以南政〔2005〕综194号文印发的《南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信用合作贷款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十条本办法由南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主题词:金融贷款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