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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修订南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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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7〕334号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修订南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批转的《南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施行一年多来,为重点优抚对象的革命“五老”人员缓解“医疗难”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执行问题,如制定的起付线过高、支付比例和最高补助标准偏低的情况,补助程序过于繁杂以及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结余过大等问题。为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难,本着“当年平衡、超支不补”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市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卫生局对《南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第三章医疗补助标准、第四章医疗补助申请审核程序和第五章医疗服务的第一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南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南平市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卫生局(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关心,解决他们的部分医疗费用,根据《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遵循下列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四)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第二章医疗补助对象第三条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即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发给《革命“五老”人员荣誉证》,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第三章医疗补助标准第四条为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设立个人门诊帐户;按每人每年补助资金600元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帐户(180元),用于平时在定点医疗门诊的开支。剩余资金全部归入当地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第五条医疗费补助按照医疗补助基金总额和收支平衡原则,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的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标准。(一)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费用,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个人负担剩余部分可申请医疗补助。(二)医疗补助标准:1、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病住院一次性的医疗补助,实行分段计算。年自负医疗费在3000元以内的,可申请70%的医疗补助;年自负医疗费在3001-5000元的,可申请50%的医疗补助;年自负医疗费在5001-10000元的,可申请30%的医疗补助;年自负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的,可申请20%的医疗补助;每人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2、特殊情况处理:长期患有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的,身患绝症或其他重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过高或虽经医疗补助尚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年终由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提出补助方案,经县(市、区)医疗补助领导小组批准,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3、各县(市、区)按照当地实际,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补助资金筹集的总量,本着“收支平衡、以收定支”的原则,可以适时进行调整。第六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补助范围:(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开支的费用;(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第四章医疗补助申请、审批程序第七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发生的费用一律由本人以现金方式先行支付,之后先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报销,后由报销对象提供定点医院收费凭据、住院(出院)证明的复印件,报乡(镇)民政办审核后再报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已审定符合规定的报销目录审批发放。第五章医疗服务第八条各县(市、区)应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医疗机构,鼓励他们就近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补助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第九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凭《优抚对象或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医疗补助证》,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第十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第十一条承担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要求医疗补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费用。第六章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三条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2:1比例(延平区按4:2:4比例)共同负担,现阶段财政部门按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延平区每年每人的资金筹集省、市、区三级标准分别为240元、120元、240元。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县级民政部门、老区办应设立医疗补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第十五条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监管、审计和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医疗补助基金应做到当年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七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老区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老区、卫生部门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审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基金拨付到位。第十九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和定点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第二十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作为县(市、区)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具体规定的依据。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应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制订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闽民优〔2007〕299号)文件精神相衔接。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修订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自行废止。县(市、区)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家庭住址患病种类联系电话对象类别证号申请理由本人签字:年月日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老区办)审核意见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章):年月日住院总金额合医办报销金额自费金额定点医院门诊金额(大写)仟佰拾元角分¥分段计算医疗补助费3000以内3001-50005001-1000010000以上其他70%50%30%20%补助金额(大写)仟佰拾元角分¥县级民政、老区部门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单位领导签字备注表说明1、本表应用炭素笔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涂改;2、本表应随县医办开具的医疗报销证明;3、“申请理由”以上栏目由本人填写;4、“对象类别”为重点优抚对象、“三属”、“二红”复员军人、伤残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革命“五老”人员;5、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后,县、乡(镇)、农合中心各存一份;6、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主题词:民政修订医疗补助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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