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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水库调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南政综〔2007〕213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水库调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水库调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南平市水库调度管理暂行规定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南平市水库调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进行水库调度运用,保证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平市辖区内各类水库。第三条水库调度运用要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流域规划、水库设计、竣工验收及有关协议等文件,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洪、兴利及各用水主体的关系,充分发挥水库防洪、蓄水兴利的最大综合利用效益。第四条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主要内容:(一)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计划。(二)及时掌握、处理、传递水文气象和水库运用信息,进行水文气象预报。(三)进行水库适时调度并分析总结。第二章严格界定水库利用功能第五条水库可能承担的任务包括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养殖、旅游等。根据我市的特点,水库按功能划分为综合利用水库和发电水库。综合利用水库指承担上述两种以上任务的水库,发电水库指单纯承担发电任务的水库和径流开发的电站水库。第六条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类水库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水库的建设目的、设计及审批文件和实际发挥的功能,明确界定综合利用水库和发电水库,并将其结果对外公示。如功能改变需调整的,应报原界定机关批准。逐步理顺水库的管理体制和调度机制。第三章水库调度原则第七条水库防洪调度原则: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防洪要求,妥善处理防洪与兴利的矛盾,充分发挥水库调节能力进行洪水调蓄。汛期严禁水库超汛限水位运行。第八条综合利用水库兴利调度原则: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先生活、后生产,先灌溉、后发电”的原则,按照供水、灌溉、发电的先后顺序分配水量,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水资源;贯彻“一水多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充分发挥水库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非主汛期,水库不得低于兴利下限水位运行。第九条发电水库兴利调度原则:在确保大坝安全和最小生态流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水库水位和发电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效益。第四章水库调度管理权限第十条水库调度由水库主管部门管理,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调度计划和水库主管部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水库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发电水库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第十二条综合利用水库调度由各级水利部门管理,水利部门应根据中长期气象、水文预报和防洪、兴利要求,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发电水库调度由其主管部门管理。第十三条大型综合利用水库调度由省级水利部门管理;中型综合利用水库调度由设区市水利部门管理;小(一)型综合利用水库调度由县级水利部门管理;小(二)型综合利用水库调度由乡镇水利工作站管理。第五章水库调度管理工作制度第十四条小(一)型以上水库管理单位应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本水库调度运用规程,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依照本水库的调度运用规程,每年编制调度运用计划,依法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的坝体结构、特性参数、运行工况和用水要求,制定水库汛期限制水位和兴利下限水位,经水库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执行,以保证大坝安全和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要求。第十六条在出现轻度以上旱情时,为确保生活、灌溉用水需要,电力部门对综合利用水库发电调度应根据水利部门的兴利调度计划进行,水库管理单位应优先执行水利部门的调度指令。第十七条在非主汛期,发电与生活、灌溉用水不能重复利用的综合利用水库,有供水任务的,蓄水量低于正常库容60%时,电站应停止发电,蓄水量为正常库容60—80%时,电站应限量发电;无供水任务的,蓄水量低于正常库容40%时,电站应停止发电,蓄水量为正常库容40—60%时,电站应限量发电。为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在主汛期到来之前,水库可按调度规程将水位降至兴利下限水位。水库出现险情或需要检修时,水库可降至死水位或腾空库容。电站如不服从水库兴利调度,电力部门应依照合同约定对其上网电量不予收购。第十八条小(一)型以上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调度值班制度,落实调度工作经费,配备水库调度人员,负责收集水文、气象情报,提出调度意见,执行调度指令,处理水库调度日常事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水利、经贸、电力等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水库调度,在确保水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最大限度地保证群众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第二十条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效能办、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水库调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库调度原则、损害群众利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南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水利水库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南平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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