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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拨用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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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7〕168号南平市人民政府拨用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7〕98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拨用延平区大横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国有土地3.5878公顷(53.82亩),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拨用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220千伏大横变电站。二、拨用土地位置:延平区大横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三、被用地单位及面积:被用地单位延平区大横现代农业科技园区。被拨用国有土地3.5878公顷(53.82亩),其中:茶园3.2974公顷(49.46亩)、农村道路0.2639公顷(3.96亩)、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65公顷(0.4亩)。(一)拨用茶园49.46亩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合计为1425436元。1、土地补偿费:10486元/亩×70%=7340元/亩7340元/亩×49.46亩=363036元2、安置补助费:2148元/亩×5倍=10740元/亩10740元/亩×49.46亩=531200元3、地上物补偿费:2148元/亩×5倍=10740元/亩10740元/亩×49.46亩=531200元(二)拨用农村道路、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63亩的征地补偿费合计为7283元。土地补偿费:10486元/亩×15%=1573元/亩1573元/亩×4.63亩=7283元(三)以上二项合计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432719元。四、被拨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五、被拨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07年8月3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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