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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南平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增加建筑容积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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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7〕11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南平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增加建筑容积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上报的《关于规范南平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增加建筑容积率管理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五月十日关于规范南平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增加建筑容积率管理实施意见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南平市建设局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管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规范经营性项目建筑容积率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办公、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涉及增加建筑容积率的,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二条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已取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确需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批未建的;(二)建设用地范围内没有违法行为的;(三)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的;(四)增容后收取的增容地价款可满足外部配套建设投资要求的;(五)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的;(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相应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第四条增加建筑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规划总平方案;(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对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组织专家和市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市政府;(三)市政府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延平区政府论证研究确定;(四)容积率调整方案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建筑容积率规划审查联系单”,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地价款手续,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手续联系单”,到发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的标准,按数理统计法计算确定。以批准公布的南平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为基数,乘以151%的比率基数,再乘以增加的建筑面积和调整幅度。基本计算公式为:应补缴的地价款=基准楼面地价(住宅)×151%×增加的建筑面积×调整幅度。按上述公式测算,目前南平市区各地段应补缴楼面地价款〔基准楼面地价(住宅)×151%×调整幅度〕标准如下,今后如需调整的,由市政府另行核准、公布。地段等级补缴楼面地价款单价(元/m2)一级1100二级890三级680四级500五级350第六条本实施意见执行前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涉及已增加容积率的,由相关部门分类别依法处理。(一)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或因外部环境的影响,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书面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地价款,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再予以处罚。(二)在市建设局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建综〔2006〕09号)之前,增加建筑容积率、且增幅在5%以下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地价款,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再予以处罚;增幅超过5%的,其5%以下部分应合并计算,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地价款后,再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原已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但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或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地价款后,再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补缴土地地价款办法参照第五条确定补缴地价款的标准执行。第七条补缴地价款的期限:对已批未建经营性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的,从增加容积率批准之日起,二个月内必须缴纳补缴地价款的30%,六个月内再缴纳补缴地价款的30%,十八个月内必须全部缴清补缴地价款,未按时缴清的,取消所增加的容积率,所缴款额作为违约金不再返还;属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情况的,必须在二个月内一次性全部缴清补缴地价款,逾期未缴清的依法严肃处理。第八条本实施意见执行后新批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根据所处区域位置,按照高容积率,低密度、提升环境质量的原则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市建设、国土等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市城建联席会议审定,规划指标一经研究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本实施意见执行后新批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及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按附录《计算规则》标准执行。对擅自增加容积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严肃查处。第九条执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监督。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录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划、土地、房产方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今后均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中的计算规则。2、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作为人防及公共停车场所的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2)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公共停车场所的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3)阳台(无论是否封闭)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主题词:城乡建设规范容积率管理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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