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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南平城区丧事活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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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南平城区丧事活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南平城区(即延平区所辖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举办丧事活动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严禁在城区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尸、大量摆设花圈或举行度亡活动;严禁晚上十点至次日早上七点在社区燃放鞭炮;严禁在社区及沿街鼓号奏乐,妨碍邻里生活。三、送葬车辆不得超过五辆(殡仪车包括在内),不得用摩托车开道引导,不准任何公车参与送葬。四、送葬车辆途经城区时应沿路就近行驶,途中不得绕道环行,不得超慢速行驶。五、送葬队伍在途经市区各条道路时不得沿途燃放鞭炮、鼓号奏乐及抛撒纸钱。丧仪需燃放鞭炮、奏乐的,可在殡仪馆专门区域内进行。六、加强对僧尼去世的焚化管理,非僧尼人员死亡后必须在殡仪馆进行火化。七、规范骨灰流向,严禁乱埋乱葬。骨灰应当在殡仪馆寄存或到公墓落葬,提倡树葬、花葬、草葬和不留骨灰等文明丧葬方式。八、市属各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延单位(部队)、延平区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本人及家属举办治丧活动,应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九、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城区丧事活动的管理,并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相关单位,由效能办予以效能告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由文明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组织和行政隶属关系,由党工委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党纪、行政责任。其他社会人员由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十一、本通告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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