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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绿竹岭五号地段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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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8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07〕100号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7〕100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绿竹岭五号地段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南平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决定收回南平市绿竹岭5号地段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南政〔2006〕地号文及用地红线图)。凡在上述范围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二○○六年月日前持《国有土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其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无效。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政府批准收回之日起,即归南平市人民政府。具体地面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及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安置问题,由用地单位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特此通告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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