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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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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7〕98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1999年6月14日市政府印发的《南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南政〔1999〕综184号),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施行,且《南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管委会设置、专项维修金收取及管理等部分内容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现决定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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