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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拨用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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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7〕6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拨用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6〕595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拨用大横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国有土地3.1618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拨用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天新(福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副产品加工(二期)生产项目。二、拨用土地位置:大横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三、被拨用土地单位及面积:被拨用土地单位大横现代农业科技园区。被拨用国有土地3.1618公顷(47.43亩),地类为:果园2.9374公顷(44.06亩)、坑塘水面0.2244公顷(3.37亩)。1、拨用果园44.06亩的补偿安置费合计为686234元。⑴土地补偿费:10479元/亩×70%×44.06亩=323180元⑵安置补助费:824元/亩×5倍×44.06亩=181527⑶地上物补偿费:824元/亩×5倍×44.06亩=181527元2、拨用坑塘水面3.37亩补偿费合计为91818元。⑴土地补偿费:1047.9元/亩×10×3.37亩=35314元⑵安置补助费:1047.9元/亩×15×3.37亩=52973元⑶青苗补偿费:1047.9元/亩×3.37亩=3531元3、以上1~2项补偿费合计为778052元。四、被拨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07年3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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