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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道路建设弃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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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7〕1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道路建设弃土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铁路、道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促进我市绿色腹地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范围内铁路、道路建设施工弃土管理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和环保意识我市境内以丘陵、山地为主,地形复杂,在铁路、道路工程建设中,由于结构物多,开挖范围比较广、土石方量比较大,容易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的认识,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强化环保法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把每一项工程都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绿色工程”。二、要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工作1、要落实“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设计理念。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就要结合沿线各县(市、区)制定的水土保持规划,把保护沿线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作为重要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对建设项目进行合理选线。2、要采取合理的技术指标和建设标准,路线要尽量与地形地貌相吻合,路线若不能满足技术标准时,应考虑采用桥隧等方案,尽可能避免大填大挖,同时要注意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弃土数量。工程建设中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所需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3、要对新建铁路、道路的弃(取)土场进行专项规划设计。禁止在道路两侧的一重山范围取土。弃土场应远离河岸、河道,若不可避免,应设计挡墙或其他防护工程,确保弃土不影响环境。4、现有道路维修改造所需的弃土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国土、交通、公路等部门做好规划。近期重点是做好境内国省道沿线以及城市市政道路维修所需弃土场的规划。县(市)通往南平公路沿线每个乡镇至少应在公路沿线附近确定一个弃土场,具体地点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5、在设计文件评审时,水利、环保等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如果对环保措施设计不到位,要提出修改意见,特别是水利部门要严把围堰等跨河工程设计关。三、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弃(取)土管理1、在工程招标时,项目业主要将施工过程中对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合同段划分要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弃(取)土方数量和临时占地数量。投标单位要按照满足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和河道行洪的要求提出施工方案。2、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工程的弃(取)土管理。建设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在指定的取土(石)场进行挖采,不得随意扩大取土场的数量和范围,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到规定的弃土场,不得向河流、水库和弃土场以外的地点倾倒。在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和弃土场,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3、在养护过程中,施工所产生的废弃土石应清理到附近的弃土场。国省道和县乡道路面改造中破损的水泥面板应予充分利用,不得弃倒路边或河道里。4、在抢险救灾中,一般道路水毁(未造成阻车情形),清理出的溜塌方应及时运送到附近的弃土场,弃土场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较严重道路水毁(造成阻车情形),受抢通道路时间要求所限,疏通道路清理出的溜塌方可暂时堆弃在路边,但是在道路疏通后的2个月内必须清理运至附近的弃土场,防止水土流失和影响河道泄洪。5、在重点项目上,要逐步推行环境监理制度。根据监理工作要求,制订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动态监控。6、业主单位要严格施工合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四、要进一步加强河道桥梁建设管理1、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建设项目在可行性报告批准前,其项目的防洪论证报告书、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设施建设位置和界限,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涉及到通航安全的项目,还应依法征求航道管理部门意见。凡未依法进行防洪论证,未依法取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涉河项目,市、县两级政府计划部门依法不得予以立项,国土部门依法不得审批建设用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2、在河道修建桥梁墩台时,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要根据河床地质情况、河流深度和流速确定经济、安全、环保的施工围堰方案。业主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围堰施工。3、施工中土石围堰边坡周围应采用竹笼填筑河卵石、堆码沙袋等措施进行防护;在桥梁钻孔灌注桩基施工中,对泥浆进行合理处理,入沉淀池沉淀后再排放,并将沉淀物挖出,与钻渣一起运至弃土场进行集中放置,以减少对河流的堵塞和污染。4、涉河建设业主要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河道清障保洁责任书。在水下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清除围堰,清除围堰所需的费用在工程投标报价时即应计入总费用,中标后向项目业主交纳保证金。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依法组织强行清除,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并由水利等部门对业主依法实施处罚。五、要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1、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在设计时要对弃(取)土场进行专项设计,同时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设计单位没有按规范要求设计弃(取)土场和围堰防护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并扣减一定设计费用。2、业主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弃土管理负总责,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对施工弃土行为、围堰防护及完工后的清理责任进行明确,并要求施工单位向业主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如果业主单位未将弃土管理要求及环保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由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进行处理。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取弃土和围堰管理,如果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水土流失,影响河道行洪的,由水利部门依法处罚业主。业主受处罚后可以从施工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追偿。4、水利部门是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河道管理的职责。在重大项目开工前要深入到施工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尤其是桥梁等水上建筑物施工过程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如果对相关政策法规监督执行不到位,要追究其责任。交通、公路、铁路、环保、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工程设计审查阶段、施工阶段以及验收阶段,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5、当地政府及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现有铁路、道路沿线弃土场的规划,合理配置弃土场,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以便正常养护期间的废弃砂、石、土能就近运入弃土场。6、要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建设项目不执行水保方案、环评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乱弃土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新闻媒体要予以曝光。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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