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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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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林地使用费的收取上,各地按《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03〕77号)的要求,兼顾集体和林农的利益,对经营用材林的,在间伐、主伐时上缴村集体一定数量的实物和山价,对经营经济林或毛竹林的,按面积每年上缴村集体山价。收取林地使用费被大部分农民所接受,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村集体和林农个人的利益处理不当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低或不收林地使用费,使这些村集体经济陷入困境,影响村级组织建设和村公益事业发展。为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财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现就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收取林地使用费的必要性使用国家或集体林地收取林地使用费是国家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是国家或集体组织加强林地管理、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的经济手段。村集体林地使用费收入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用于村集体事业。我市是南方集体林区,全市86%的林地属集体所有,长期以来,我市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运转经费和公益事业的投入基本来源于林业收入,尤其是学校、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是靠林地林木的经济收入来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通过“均山到户”为主的形式落实了经营主体,实现了“耕者有其山”。今后,大多数村集体事业的投入资金就要靠收取林地使用费来解决。所以,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关系到村集体自治组织能否正常运转和村集体事业能否持续发展,关系到农村长治久安和林区稳定。二、收取林地使用费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2、《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林地租赁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林地使用费”。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案,以及集体所有的林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费标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收取林地使用费的基本原则1、坚持林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实行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偿使用的林地外,经营集体林地必须与村集体签订合同,交纳林地使用费。2、坚持因地制宜、兼顾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当地林农的承受能力和村集体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不同的立地、交通等条件,确定合理的林地使用费标准、交纳时间和交纳形式。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地使用费的确定要实施“阳光作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交纳标准、交纳形式、使用支出项目等,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收取情况、使用结果必须张榜公开,严禁暗箱操作。4、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果合同已经对林地使用费交纳做了规定而且比较合理的,应当予以维护,取信于民,以安定人心。四、林地使用费收取的标准和形式1、家庭承包经营林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交纳时间和交纳形式,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提出方案,经村两委和党员会议酝酿完善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实行。具体交纳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意见。2、其他承包林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交纳时间和交纳形式,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交纳的林地使用费不能低于国有经营单位使用集体林地支付的林地使用费标准。3、在收取的形式上,对经营用材林的,根据合同约定在间伐、主伐时上缴村集体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按政策规定交纳林价款,对经营经济林或毛竹林的,按面积每年上缴村集体实物或现金。4、集体林木的流转按《福建省森林转让条例》规定进行,使用国有林地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林地使用费。5、林农对依法划定的自留山无偿使用,享有自主经营权。五、加强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1、广泛宣传,统一认识。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林地有偿使用的目的、意义以及有关政策,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动员村干部和党员带头交纳林地使用费,使有偿使用林地成为广大村干部和村民的共识。2、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林地使用费的收取。一是对已签订承包合同,但没有约定林地使用费交纳条款的,要依法签订补充合同;二是已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的林地使用费确实太低的,属家庭承包的,通过补充合同或村规民约解决;属其他承包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三是未按合同交纳林地使用费的,按村规民约规定或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四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的困难户,应免收或减收林地使用费。3、加强林地使用费的使用管理。一是林地使用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收取,严格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二是林地使用费的使用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三是林地使用费收支情况须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查后向村民公开,账目须在村务公开栏及时、准确详细公布;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林地使用费,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是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林地使用费使用的检查监督,对村民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林地有偿使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验收工作,要对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研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做细致的工作,切实纠正一些地方未收取林地使用费或收取标准过低的问题。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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