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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 政策文号:闽政地漳〔2023〕6号 有效性:有效
闽政地漳〔2023〕6号平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平和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平政地〔2023〕7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和县境内农用地0.03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平和县大溪镇下村村集体所有旱地0.0083公顷、果园0.0205公顷、田坎0.0013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30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平和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和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平和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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