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用户电力外线工程投资界面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政策文号:漳政办〔2022〕57号
有效性:有效
漳政办〔2022〕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规范用户电力外线工程投资界面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规范用户电力外线工程投资界面实施方案一、储备土地的高压供电用户10千伏及以上(含所有35千伏至220千伏)经营性用地(含成片开发用地)的电力外线工程,建设成本纳入土地开发成本,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从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费用中列支(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建设模式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作为业主,委托土地开发服务集团作为代建业主(代建管理费一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纳入土地开发前期开发成本费用),按照供电公司提供的工程方案,按工程招标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建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监能稽查〔2018〕111号)有关规定,移交供电公司进行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每批次土地出让前,向相关单位通报储备土地出让项目清单,明确拟实施的项目及资金。以上实施方案适用于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其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参照执行。二、非储备土地的高压供电用户10千伏及以上(含所有35千伏至220千伏)的非储备土地高压供电用户电力外线工程,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以架空方式进行建设的(北环城路以南电力线路不得采用架空方式建设),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采用电缆接入的,土建部分由政府出资建设,电气部分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管网(供电部分),政府负责公共管廊(沟、道)等土建部分投资建设,供电公司负责电缆等电气部分投资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政府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管廊,无偿交付供电公司使用。市场化运营管理的管廊(道、沟),供电公司应按要求付费,费用纳入供电成本监审。四、0.4千伏及以下低压供电用户0.4千伏及以下低压供电用户电力外线工程,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建成的资产归供电公司。五、红线交界处的电气联络设备红线交界处的电气联络设备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建成的资产归供电公司。六、有关要求市、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规划部门将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新建片区(园区)在开发阶段同步开展电力外线工程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或改造道路时同步规划建设沿线综合管廊或缆线沟,为公共建设或改造提供条件。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参照执行。 附件:用电客户电力外线工程投资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用电客户电力外线工程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资金办理流程第一条 资金预算(一)供电公司于每年7月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工信部门初审;(二)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部门预算;(三)财政部门按预算金额的50%预下达至供电公司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单位,执行过程中再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下达专项资金。第二条 项目实施(一)供电公司受理企业用电项目建设申请后,根据城市管理、电力规划、企业需求等,由供电公司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单位开展外接电力设施建设。(二)外接电力设施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条 资金结算供电公司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单位根据外接电力设施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按半年度进行结算。第四条 设备管理和运行维护电力设施建成后,资产按照《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监能稽查〔2018〕111号)有关规定,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管理,设备对应的后续维修养护费用由供电公司负责。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工信部门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按进度下达资金;(二)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年度资金预算;(二)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发改部门职责对营商环境指标中由供电公司承担的“获得电力”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对储备土地在收储时告知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做好项目的备案跟踪,确保出资界面准确性。第九条 供电公司职责(一)负责外接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请受理、施工招投标、建设实施、工程质量验收、建设费用审核兑现等项目建设全流程管控并严格落实;(二)根据年度项目建设提出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并根据年度资金支出情况,按半年度结算;(三)设立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四)加强资金管理,保存项目原始资料及凭证,按规定接受工信、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根据合理节约原则,科学提出电源接入点至企业用电项目红线的走向距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六)承担电力电缆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责任,负责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履行业主职责。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第十条 监督检查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监控,在项目完成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