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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政综规〔2022〕4号清明节将至,加之春耕生产全面铺开,农事、林事、民俗等野外用火增多,为统筹做好清明期间疫情防控和森林防灭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0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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