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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政综〔2021〕23号


去年年底以来冬春连旱,并受2次霜冻影响,林下可燃物急剧增多,极易发生森林火灾,加上当前处于群众扫墓敏感期,户外踏青活动增多等不利因素交织叠加,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5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和重点地段要组织护林员、林业执法人员、镇、村干部设卡检查,开展防火宣传,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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