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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5〕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
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政〔2015〕4号),加大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已列入省重点流域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和有上解补偿资金任务的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二、落实资金上解按照省里资金筹集渠道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资金的上解工作。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1.按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解部分。我市流域范围内县(市、区)按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3‰(除属于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平和县按2‰外)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具体按省财政厅上划的金额上解。市本级应上解的补偿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局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按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3‰分担。其余县(市、区)应上解的补偿金由各县(市、区)承担。上解资金通过上下级结算方式扣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上解部分。我市流域范围内县(市、区)按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0.015元/立方米)上解流域生态补偿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省财政厅上划的金额通过上下级结算方式上解。市区辖区应上解的补偿资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漳州市水务集团和南华水务供水的,暂由水务集团和南华水务承担,市物价局适时做好调整水价。另一部分经营性自取水部分,由市住建局按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口径征收补偿资金并缴入市财政局。未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利局负责收取并缴入市财政。其余各县(市)应上解的补偿资金由各县(市)承担,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县(市)政府制订。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物价局三、积极争取补偿资金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对照《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中水环境综合评分、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等评分细则,加大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森林生态管理,控制用水总量。在综合评分中确保我市应有的补偿份额。1.水环境综合评分因素占7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水环境综合评分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交界断面、流域干支流和饮用水源水质状况70分,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15分,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15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2.森林生态因素占20%权重,资金分配到森林覆盖率高于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市、县,其中:森林覆盖率指标占10%权重,按照各市、县森林覆盖率减去全省森林覆盖率之差与国土面积、地区补偿系数三者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森林蓄积量指标占1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森林蓄积量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3.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占10%权重,资金分配到年实际用水总量低于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市、县,按照各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减去该市、县实际用水总量之差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4.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单列分配资金。省里补偿办法明确对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征收水资源费,作为流域生态补偿金单列分配给漳州市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市水利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供水数据的核算,并加强与省水利厅沟通衔接,确保足额补偿到位。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1.省财政分配给我市流域范围内县(市)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县(市)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造林防护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其中分配到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各县(市)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安置区环境整治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相关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2.厦门市上缴的水资源费由省财政单列分配给我市的流域生态补偿金,优先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由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提出北溪水源地保护资金使用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3.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制定市辖区(包括芗城、龙文、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4.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县(市)在每年年底将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发改委(开发区只报送市财政局和发改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发改委,并接受审计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责任单位:相关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五、加强组织保障1.明确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上解结算和转移支付下达工作。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物价局、财政局做好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上解资金数据,并按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口径对市区辖区内经营性自取水部分征收补偿资金。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衔接落实厦门市上缴的水资源费由省财政单列分配给我市的资金。市环保局负责测算并向上衔接各相关县(市、区)上一年度水环境综合评分数据。市林业局负责测算并向上衔接各相关县(市、区)上一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指标数据。市水利局负责测算并向上衔接各相关县(市、区)上一年度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按用水量可争取的资金。2.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要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各县(市、区)流域生态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加强向上沟通。各责任单位和相关县(市、区)要根据省《补偿办法》综合评分办法、地区补偿系数、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和权重,加强与省直对口部门的沟通对接,确保足额享受流域生态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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