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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确定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1日 政策文号:漳政综〔2015〕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确定标准的通知 
漳政综〔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14年2月16日以闽政〔2014〕8号文颁布实施。根据《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确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漳州中心城区范围内,凡通过有偿方式出让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地下建设所在地块对应用途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按以下比例分层累计土地出让金或出让底价:(一)地下一层部分,按30%确定;(二)地下二层部分,按20%确定;(三)地下三层及以下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地下层数由规划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二、地下空间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划拨项目补办出让的,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土地出让金。三、漳州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工业项目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业主可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及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四、市区地下空间使用权在《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分割、销售手续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出让合同对地下空间没有约定要缴交土地出让金的,不再缴交土地出让金。五、项目业主未经批准,超过(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出让文件规定的相关规划技术指标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超过(或违反)部分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应按照《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补办用地手续。六、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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