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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心城区城市古树名木名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心城区城市古树名木名录的通知
漳政综〔2014〕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城市古树名木是城市的文物,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见证物,是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综合载体,保护古树名木是各级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2004年,我市公布了第一批城市古树名木名录。随着城市建成区的不断扩大,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扩大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了重新普查和确认。现将漳州市中心城区第二批110株古树名木名录予以公布,同时对第一批公布现存的127株古树名木明确管护责任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三、城市古树名木由其生长落地的用地业主作为保护管理单位。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确认挂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破坏古树名木的保护挂设标志;
(二)在树上刻划、张贴或悬挂物品;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或者固定物;
(四)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六)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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