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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漳州市高速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漳州市高速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
漳政综〔2013〕142号

为切实加强漳州市境内高速公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0.5米以内公路用地或隔离栅外公路两侧边沟外缘1.0米以内的公路用地)的土地和破坏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构筑设施、摆摊设点、违章建设与堆物、挖掘、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以及利用高速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等。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进行挖土、采石、伐木等可能危及高速公路设施和行车安全的作业。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范围内组织挖沙、采石、取土、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以及爆破、倾倒垃圾等作业。五、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方停泊或者系缆。六、在高速公路两侧(高速公路控制区范围外)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在互通立交外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互通立交高速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不少于100米。在高速公路建设以前,在上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原则上应逐步拆迁,对暂时无法拆迁的可先维持现状,但禁止原地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七、应当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确需新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高速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应不少于80米。八、高速公路的立交桥、高架桥、大桥的产权以及桥梁(含引桥)下部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权属高速公路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高速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进行营建和开发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确需实施的须报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1.修建跨越或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道路,在高速公路或匝道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高速公路用地及两侧控制区内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高速公路路面或上空临时作业等;2.因特殊原因需在高速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宣传栏或非交通标志、标牌等。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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