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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漳政综〔2008〕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复议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保证行政复议制度深入、全面、正确实施,加强和改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合法、正确行使职权,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行政复议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各级政府要把建立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复议制度是通过政府层级监督,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快速高效、简易便民、不收费用、解决实际问题等优势。通过行政复议,既能够使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地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可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2、行政复议工作是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政府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直接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开展内部层级监督的主要工作形式之一。它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核心内容,促进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是实现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法律方式。
3、行政复议工作是构建和谐漳州的必然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有着具体的、现实的要求,他们更关心自身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权益是否得到保障、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行政复议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条重要的、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目前,我市正处在全力推进建设海峡西岸生态工贸港口大市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阶段,各种矛盾和利益之争引起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多,能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行政复议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漳州中的重要作用。
4、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及依法设立派出机构的相关职能部门都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定机关,都应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认真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是同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承办机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要依法行政,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时,必须履行好行政复议答复、配合调查取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定职责。
二、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
5、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受案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制定各项便民措施,规范行政执法告知程序,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受案率。各级信访、行政效能投诉等机构要加强与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信访及其他投诉事项,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也要认真说明理由,尽量为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对按规定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要责令受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加强沟通,形成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合力。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沟通,要正确对待行政复议审查,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推脱责任或互相扯皮。要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及行政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衔接,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共同解决行政争议的合力。
7、依法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增强政府公信力。各级各部门要以实现公平正义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本价值目标,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规定,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保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到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各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责令赔偿。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于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8、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行政首长要真正履行好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无论本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
9、建立行政执法分析报告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大、带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建议书所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对本部门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10、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报送报表制度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将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每季度定期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报送报表。对于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要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11、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力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努力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纠正,避免给相对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12、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考评制度。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考评,将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办案经费、必要的办案设备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列入年度考评内容。
四、夯实基础,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工作环境
13、加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多层面、多方位、多角度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及相关知识。要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从而能够掌握并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以办案促宣传,在全社会营造通过行政复议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氛围。
14、注重行政复议干部队伍建设。行政复议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抓紧配备、充实、调剂行政复议人员,选调政治法律素养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保证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人员不少于2人,重大案件不少于3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分层次、多形式地对全市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15、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为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经费。各行政复议机关要为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听证场所,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要逐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待遇,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加强领导、强化督查和指导,促进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16、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扎实做好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单位)的绩效考核体系。
17、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要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纳入全市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之中,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对拒不纠正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法制机构。
18、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督查。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培养典型。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为检查的重点。要采取经验交流、理论研讨、案卷评审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指导,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要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带普遍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促进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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