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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漳政〔2003〕综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蓝田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等八个部门联合颁发的闽建科[2001]38号文件规定,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推动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提高住宅质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现就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漳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特殊建设工程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镇(乡)所在地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开始施行。其中,农村私人住宅建设应当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三、在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地域范围内,不得再从事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建设单位必须按上述要求委托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严格督促、把关,确实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五、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等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生产设施或转向生产。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积极组织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与供应工作,保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商和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相关工作。七、对积极开发生产、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九、本通告自2003年3月15日起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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