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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2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下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闽政〔200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商住用地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全市范围内其他需开展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  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检查核验。土地出让文件对土地检查核验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土地检查核验是指检查确认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完全履行《出让合同》中的下列事项:(一)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二)按时开工和竣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建和移交管理等内容,按《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商住用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建和移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漳自然资发〔2021〕54号)执行。第五条 土地检查核验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供决策参考。第六条  《出让合同》已明确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认定标准的,按照其认定标准。未明确认定标准的,按照以下方式认定:(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监理单位的开工令,并已实际进场基础施工的,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或者监理单位的开工令确定的时间为开工时间;(二)未按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经批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先行介入的,以先行介入文件记载日期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日期为开工时间;(三)以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最后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方验收”盖章)的记载时间为竣工时间;(四)分期交地的,以当期交地范围内建筑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方验收”盖章)的记载时间为竣工时间。第七条  户外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恶劣气候影响工期的,可以根据实际影响天数顺延工期,顺延应当以前期建设项目的甲方同意顺延材料或者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异常恶劣气候:(一)日降雨量大于50mm/天以上;(二)日最高气温超过37℃连续3天以上;(三)强热带风暴级别以上的台风灾害;(四)以上异常恶劣天气若同时发生影响工期,不重复计算天数;(五)气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极端天气。第八条  行政机关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职责明令停工1天以上的,以有关公告、通知材料作为顺延工期认定依据。第九条因土地交付、规划调整、政策调整、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政府原因,或者因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未及时处理群众信访、群众阻工、违法占地等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开工或者竣工延误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属地政府负责核实影响的具体天数,核实结果作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延开工或者竣工时间的认定依据。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规划核验的同时接受土地检查核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表;(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三)未按时开工或者竣工的原因说明材料。前款规定的材料能简则简。已纳入政务信息共享,或者办理规划核验手续时已提交的,免予提交。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出让合同》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相应顺延工期后,仍属于未按时开工或者竣工的,应当认定为逾期开工或者竣工。建设项目逾期开工但未构成土地闲置,且在竣工期限内竣工的,免予追究开工违约责任。建设项目逾期开工已被追究开工违约责任的,竣工时间应当按照工期相应顺延认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开工和竣工的违约认定处置,于最后一期土地检查核验进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核验审批时限内出具《土地检查核验确认意见书》。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土地检查核验告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检查核验告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属地政府,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检查核验告知书》完成整改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土地检查核验确认意见书》。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检查核验告知书》完成整改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出法律文书,履行追缴责任直至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发出后,土地检查核验环节予以通过(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后续的项目规划核验、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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