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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通知
漳政办〔202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精神,结合漳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各地要充分用好原有文物、历史建筑和各类文化遗产普查线索,结合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形成的基础资料,进一步扩大范围、补缺补漏,推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各类文化遗产应留尽留、应保尽保,并按规范做好公布、挂牌、测绘建档等工作,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应及时按程序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不得因普查不到位或担心建设发展受到限制等情况而迟迟不申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林业局、名城委
二、完善城市更新改造中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城乡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特别是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得大拆大建。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要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未开展普查等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政府(管委会)应指定牵头部门协调落实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建立文旅、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鼓励县级政府(管委会)在研究制定年度土地收储、开发计划和年度城市更新改造计划时,先行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评估论证成果由指定牵头部门汇总,并及时移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开展认定公布。芗城区、龙文区文化资源评估论证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市名城委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局,名城委
三、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控机制。完善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建立文化遗产、建筑风貌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及时跟踪机制。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文化遗产、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和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意见,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对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将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将有关主管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级主管部门部署要求,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数据库,及时共享给相关部门,跟踪督促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文旅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名城委
四、完善专家技术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把关作用,各地开展成片开发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审查时,省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市文旅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名城委等部门联合建立市级专家库,支持指导各地开展技术审查和文化遗产普查认定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文旅局、住建局、名城委
五、建立定期评估监测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年12月份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监测报告。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发现存在不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以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级政府(管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属地应及时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文旅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名城委
六、建立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在组织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要指定专门单位,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当地风貌或风格相近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对其中具有文物价值的老建筑构件,由当地文化文物部门组织登记造册,并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收藏管理。市级组织土地收储的地块,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承接有价值传统构件的回收、保管和再利用,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不得私自转卖、损毁。各地要组织公安、住建、自然资源、文旅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国资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局、名城委,漳州城投集团
七、创新活化利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融入城乡建设发展大局,让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增强城乡文化底蕴,保护传承历史文脉。通过微改造的“绣花”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鼓励各地探索出台推进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功能置换等措施,在确保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本体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活化利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名城委
八、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林业局、名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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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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