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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指导意见
漳政办〔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系数,减少电动车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完善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排查整治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加大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推广力度,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全市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基本普及,确保电动车充电安全,预防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对本辖区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总负责,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计划、完成时间节点等事项,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安办作为牵头单位,辖区消防、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作为成员单位。
安办:发挥综合协调、监督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增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汇总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报表,总结经验成效,全面推动实施,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工作督查检查,对实施缓慢、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问责意见。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电动车智能充电桩设置场所的建设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设置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城管部门:1.负责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的相关工作;2.负责辖区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项目布点的审批。
住建部门:负责涉及新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部署居(村)委会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引导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
居(村)委会: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相关工作。
三、细化工作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社区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人员进行深入普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辖区既有住宅小区拟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明细汇总表,制定可行性工作方案。
(二)确定运营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征求业主意见,根据“安全可靠、对比择优”原则确定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运营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小区所在地的居(村)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按上述要求确定运营商。
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项目采用“包干制”,由运营商负责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投资建设、日常维保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对电动车智能充电桩产品质量进行购买保险,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火灾事故的按规定理赔。运营商可采用“计时收费”等方式向业主收取日常充电费用,支付方法应当便捷、多样化,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三)做好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全面完成前期筹建工作后,应当就“拟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位置、品牌、营运商、日常充电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四)项目报备
经公示无异议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项目上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管部门进行审批。
(五)安全施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运营商按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安全施工,竣工前的过渡期间,要落实好临时停车、充电等相关措施。
(六)竣工验收
完成安装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现场测试产品安全性能,确保安全稳定。
四、强化责任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力推动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尽快落地,工作成效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终KPI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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