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漳政办〔2018〕16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8〕169号
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人民政府,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东山湾水域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通航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漳州东山湾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军用、公务船舶及设施除外。第三条 漳州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漳州海事局所属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漳州交管中心”)具体负责东山湾船舶交通组织工作。第四条 船舶、设施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提前通过漳州海事局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漳州交管中心进行抵(离)港预报告,主要报告内容为:船名(呼号)、船籍港(国籍)、船长、吃水、上一港、目的港、船舶种类、装载情况及漳州交管中心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船舶抵港预报告应在预计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时)进行,其中五万吨级以上危险品船舶应在预计抵港前72小时(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时)进行。船舶离港预报告应在预计开航或移泊前12小时(在港停泊不足12小时的,在船舶靠泊时)进行。第五条 船舶、代理、码头和水上水下活动实施单位等应严格根据船舶营运情况、码头生产及水上水下活动实际情况对船舶和水上水下活动计划进行报告,报告信息须于前一日17时前通过漳州海事局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报送。(一)船舶抵港、靠离泊、移泊和港内拖带动态计划报告。1.船舶概况;2.船舶载货(客)情况;3.起始及终止地点(泊位、港内外锚地等);4.开始时间(抵报告线、离开泊位)及结束时间(靠泊完毕、离报告线);5.引航计划(如有);6.航道选择(如有);7.拖带方式、长度及速度(如有);8.拖带持续时间(如有)。(二)水上水下活动计划报告。1.活动种类;2.活动船只概况(如有);3.活动区域及时间;4.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时间(如需)。第六条 码头、代理、船舶等申报单位应同时于每日10时前向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次日14时前的船舶靠离泊计划。第七条 变更报告。若因生产、天气等原因确需调整计划,每个报告计划每日可变更一次。若新计划开始时间比原计划提前2小时以上,则报告单位应于新计划开始前至少 2个小时进行变更报告。若新计划开始时间比原计划推迟2小时以上或取消计划,则报告单位应于原计划开始时间前至少2个小时进行变更报告。第八条 漳州交管中心根据漳州海事局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报告内容,综合考虑气象海况及通航环境实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船舶交通组织计划,提前将次日船舶交通组织计划公布。第九条 船舶、设施、引航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依据漳州交管中心公布的船舶交通组织计划实施进出港、靠离泊、引航及水上水下活动等作业。第十条 漳州交管中心根据公布的船舶交通组织计划进行交通组织,对进出港船舶进行动态监控。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所在区域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非紧急情况下,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禁锚区内锚泊。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时,漳州交管中心有权对船舶采取交通管制:(一)五万吨级以上危险品船舶进出港前2小时及进出港期间,严禁其他船舶使用该航道。(二)其他船舶进出港,当船舶吨位等级超过航道最大双向通航等级条件时,对该航道采取单向通航交通管制。(三)恶劣天气海况。1.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五万吨级以上危险品船舶应及时采取停航措施。2.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除执行公务船舶外,其他船舶应及时采取停航措施。3.东山湾内水域平均持续蒲氏风力7级以上时,五万吨级以上危险品船舶应及时采取停航或避风措施。4.客渡运船舶按照船舶抗风等级限制条件及时采取停航措施。(四)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军事演习。(五)影响航行安全的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险情或者突发事件。 (六)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漳州交管中心实施交通组织时,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对船舶交通组织计划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组织和管制措施的科学、安全和合理性,相关业主和行业主管单位应做好码头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航道、锚地和导助航设施等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维护工作,并将相关更新数据及时报备漳州海事局。第十五条 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做好对渔业船舶、乡镇船舶的宣贯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占用航道、锚地和港池水域进行影响其他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的违法养殖、捕捞等行为。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本办法的实施,不免除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其他责任。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航行安全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十七条 需要向漳州交管中心报告动态的船舶是指适用于东山湾港口VTS服务对象的船舶。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东山湾水域”是指东山港区、古雷港区及其他东山湾港口VTS服务水域。“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移动式平台、浮动建筑和装置。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