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1日
政策文号:漳政办〔2014〕1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4〕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漳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74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2〕64号),促进我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地方政府或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市直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要点详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为全面推进本办法实施,漳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市质监局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市直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监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自评情况和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监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监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