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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四部门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四部门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
为进一步保障和提高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医疗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和省人社厅、卫生厅、总工会《关于落实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省级以上劳模)。
省级以上劳模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为: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省级以上劳模。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对象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中的省级以上劳模。文件下发后,未参保的劳模全部要纳入上述三个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省级以上劳模现行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参照离休人员、老红军做法)高于本办法待遇的按原享受待遇执行,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二、参保办法(一)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省级以上劳模参保办法:1、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2、省级以上劳模原工作单位关闭破产(停)产后,退休劳模由其主管部门按我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体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所需参保资金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协调帮助解决。省级以上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漳政综〔2009〕41号)执行,缴费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3、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至今尚未参保的,按照我市困难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帮助劳模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指劳模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份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4、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或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应以当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基数,按9%的费率,一次性缴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医保费全部进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拨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劳模个人不缴费。(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中的省级以上劳模参保办法: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分别由村委会和街道为其办理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由劳模所在地政府承担。(三)申请、审批程序省级以上劳模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和参保(参合)所需的证明材料,按照省级以上劳模隶属关系,由同级劳模所在地总工会初审,并逐级上报省总工会核批后,由当地总工会协助到当地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参合)手续。三、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待遇省级以上劳模退休年龄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含农民劳模)。(一)市政府设立省级以上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助和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助。(二)补助标准1、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其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省、市财政承担,其中,省属以上单位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我市设立的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承担。2、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助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其资金渠道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一致。个人负担部分仍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再帮助解决。四、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待遇补助费用结算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患病后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新农合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并按本实施意见享受劳模医疗补助待遇。所支出的医疗补助费用由当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医保基金或新农合基金垫付。当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每半年将医疗补助费用汇总一次,报同级总工会初审,同级总工会初审后报市总工会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送市财政局,补助支出按险种和统筹层次的不同,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财政将资金直接拨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和两区对象由市财政将资金拨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其他各县(市)对象由市级财政按规定将资金下达各县(市);属参加新农合的,市级财政按规定将资金下达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核实后拨付或委托新农合经办机构补助。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省级以上劳模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退休劳模变更情况,由省、市总工会适时进行核实调整。五、要求(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抓好落实。总工会负责省级以上劳模及困难情况的认定、材料审核、参保缴费、补助资金申报和待遇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省级以上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办理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医疗保险、新农合工作。市总工会负责管理省级以上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进展情况。(二)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落实省级以上劳模参保(参合)工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省级以上劳模参保(参合)工作。有关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抓紧及时办理好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医疗保险、新农合工作并发给社会保障卡,保证其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参保(参合)情况由有关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总工会分别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三)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待遇补助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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