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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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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6〕5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保障对象(一)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我市村卫生所(室)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二)历史以来长期在我市村卫生所(室)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退岗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二、保障内容(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退岗或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以上在岗的乡村医生,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具体补助比例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符合返聘条件,且继续在岗服务的在退岗后,按实际服务年限重新确定养老生活补助。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缴费档次及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参保身份: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城镇户籍未满五十周岁、农村户籍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区尚有符合参保条件乡村医生的,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参保)。(2)缴费标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缴费基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至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范围内,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缴费费率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3)待遇计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4)缴费方式: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按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参保登记、缴费。县级财政要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予以参保补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办理,由乡村医生自愿缴纳。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细则,细化审核审批流程,自行确定本地具体参保方式、缴费档次、补助档次和补助标准等,确保本实施意见顺利实施,至2017年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全部制定并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在本实施意见实行之前,县级已出台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方案,其保障水平低于本实施意见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保障水平高于本实施意见的,按原方案执行。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意见将作相应调整。(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建立部门间密切协作配合机制,组织卫计、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有关工作。卫计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有关参保财政补助的发放;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根据国家规定和漳州市农村人口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原则上每一千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老少边岛等人口较少的行政村每五百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期缴费并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自加入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建立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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