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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厦漳跨海大桥交通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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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为加强厦漳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管理,保障大桥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对大桥交通管理通告如下:一、凡进入大桥的机动车和驾乘人员必须遵守本通告,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大桥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二、大桥属于高速公路组成部分,严禁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残疾人专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全挂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进入大桥通行。三、机动车进入大桥行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安全、有序行驶。遇灾害性气候等特殊情形,应按交警指挥及大桥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发布的要求行驶。四、机动车通过大桥,禁止下列行为:(一)试车、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设施掉头;(二)桥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三)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四)向车外滴漏、撒落、抛撒物品;(五)超载、超限通行。五、机动车在大桥上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难以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立即报警求助。夜间行车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六、因发生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限制车速、变更车道、临时中断通行、封闭大桥等交通管制措施。七、大桥、大桥两侧用地、大桥控制区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拆除、移动公路设施;(二)设置标牌、广告牌等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三)船舶未按航行规则,未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通过大桥,或在大桥下停泊、系缆;(四)在大桥下进行营建或开发,构筑设施、摆摊设点、违章搭盖与堆物、挖掘、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以及利用高速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五)在大桥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以及爆破、倾倒垃圾等;(六)其他可能危及高速公路设施和行车安全的作业。八、损坏大桥及其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十、本通告自2013年5月28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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