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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林业局: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林地保护和利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五大战役”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占一补一”落实难问题突出。为有效破解发展与保护的难题,切实落实生态公益林地“占一补一”政策,经市政府常务会(2012年第十一次)研究同意,决定在国有林场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在东山赤山、芗城天宝、龙海林下3个国有林场经营区区位重要的商品林地规划建设1.2万亩调剂指标储备库,其中:赤山国有林场0.2万亩、天宝国有林场0.4万亩、林下国有林场0.6万亩。根据年度项目征地进度和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按“占一补一”的原则,逐年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地。今后储备库建设逐步在全市国有林场推开。二、建立长期固定补偿机制。3个国有林场因生态林储备库调整影响经营所需的经费,从2013年起由市财政列入基金预算,每年给予固定补助,确保林场经营管理正常运转,并随着今后政策性工资增长和管理费用增长而增长。具体增长数额由市财政局与市林业局核定。三、购买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指标的条件和程序。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区自行调剂解决,对事关漳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特大项目的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确需跨县(市、区)调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林业局协调购买储备库的生态公益林调剂指标。征用方(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从储备库购买生态公益林调剂指标,每亩缴交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不低于3万元(沿海防护林不低于5万元),可逐年递增。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由征用方缴入市指定的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林业事业发展、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四、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原则。国有林场原有管理体制不变,林地、林木权属、资产性质不变,工作重心从经营效益最大化转向生态林管护、林相改造和提高生态防护功能上来。对原有生态公益林和各年度新调整的生态公益林,要积极开展“针改阔”、色彩化、季相化等林相改造,提高林分质量。鼓励国有林场发挥优势,建立绿化苗木培育基地增加收入。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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