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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河道采砂继续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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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238号)、省水利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意见》(闽水水政〔2010〕22号),2011年6月市政府研究出台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河道采砂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的通知》(漳政综〔2011〕9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和完善我市河道采砂政府统一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定在重点区域实行河道砂石“采售”分离,分别组织公开招投标的管理新模式,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期限一年。该《通知》实施一年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通知》要求,积极摸索实践,深入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以公开、规范、有序为目标,推进河道采砂政府统一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为了继续深入贯彻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扼制河砂过量开采,维护防洪安全,保障漳州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巩固来之不易的管理成果,提升河道采砂统一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重点区域河道采砂继续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即该《通知》(漳政综〔2011〕97号文)继续有效,其他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河道采砂统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和法制观念,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统一管理相关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社会共同监督。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协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河道采砂工作领导,落实责任。县级采砂(河砂)办要充分发挥作用,改变执法力量单一局面,加强辖区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执法检查工作。水利、交通(海事)、国土、公安、监察、财政、建设、物价、边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漳州市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漳政综〔2012〕39号)的要求,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严格采砂执法,严打非法行为。要加大执法投入,加强采砂执法机构建设。要严格采砂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新规实施以来,虽然非法采砂势头得到遏制,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偷采、盗采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对采砂管理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敢于执法,强化监管。要认真完善和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制度与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采砂船舶、堆砂场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对群体性盗采行为要认真研究,集中治理。要加强船舶管理,采取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交通(海事)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组织对“三无”等非法采(运)砂船,特别是大型吸式一体化采(运)砂船的集中治理,集中没收拆解。要严格落实采砂规划,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超范围、超数量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河道采砂活动规范有序。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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