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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政策文号:漳政综〔2012〕5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建设,经研究决定,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权限。下放的权限主要为原需报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转报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采用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具体为:1、土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核审批。包括土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补办出让用地、收回用地(规划调整、改变用途等)有偿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含出让方案)供地等项目的审核审批,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确认。但经营性用地(含收回土地调整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审核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审批。即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3、按闽政办〔2007〕190号文规定的增加容积率补交出让金的审核审批(漳州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除外)。上述权限下放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有效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一经发现不合法和不合规的行为,将坚决收回有关权限,并依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规定问责相关责任人员。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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