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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4日 政策文号:漳政综〔2009〕14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的通知》(漳政综〔2009〕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开发区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通知如下:一、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应设立人民防空机构,行使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在未设立人防管理机构之前,应指定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代替行使人民防空行政管理,审批人防工程,征收易地建设费,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各项工作。二、金峰经济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的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分别由芗城区人民政府、龙文区人民政府行使;其它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三、各县(市、区)的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明确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统一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开发区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防审批的项目,应当补办人防审批手续,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直接进入所在地财政人防专户。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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