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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同意《漳州市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元月十六日
 
 
漳州市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文)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及市委的《贯彻意见》中提出的“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委政法委机关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保障金待遇:(一)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或报复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二)因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三)特殊情况,经市委政法委研究确认可享受保障金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因公负伤、致残(病)、牺牲,但不符合第三条有关规定的,除享受现行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外,由所在单位酌情从优。第五条 保障对象在保障范围内凭有效证件可在我市各医疗单位设立的“优先”窗口,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和注射等治疗;急诊时可采取先检查救治,后办理有关住院、缴费等手续。各医疗单位应为伤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条件,使政法干警得到及时医治。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可享受保障金待遇的政法干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享受现行规定各种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外,同时给予一次性补偿:(一)牺牲的,发给其亲属一次性补偿金13万元。(二)牺牲后又被追授荣誉称号、记功的,按下列标准增发补偿金:烈士和一、二级英模5万元,一等功3万元,二等功2万元,三等功1万元。同时被授予两项称号的,按最高等级称号增发补偿金。(三)致残的,由漳州市法医学联合鉴定小组按照国家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并经市委政法委确认后,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补偿金。1级伤残12万元,2级伤残10万元,3级伤残8万元,4级伤残6万元,5级伤残4万元。(四)政法干警致伤接受治疗且医疗总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不属于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医保中心、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委政法委审批后,其中的部分费用可从保障经费中酌情给予解决。第七条 给予符合第三条规定可享受保障金待遇的政法干警优抚慰问。优抚慰问标准:(一)政法干警牺牲或致残1-3级后,有子女在学的发给其子女助学金,标准为:小学阶段150O元;初中阶段1800元,高中阶段(中专)25O0元,大学专科阶段3500元,大学本科阶段5000元。上述标准随学业提高逐级领取。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以上的助学金。(二)政法干警牺牲后,每年发给遗属慰问金1OOO至200O元。(三)政法干警致残四级以上的,每年发给慰问金800至1200元。(四)政法干警负伤住院治疗的,视情发给慰问金400至800元。第八条 保障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本级政法系统在编人员数按每人每年20O元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管理,专款专用。如经费不足,由财政核补。第九条 保障金的审批程序:(一)政法干警伤亡后,其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二)申领人身安全保障金由政法干警所在单位填写《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报市委政法委审批后,向市财政局办领有关补偿金。(三)申领子女助学金由政法干警所在单位填写《政法干警子女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身份及在校证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审核后,报市委政法委审批。(四)政法干警牺牲后,其补偿金的受益人,按《继承法》规定执行。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4年元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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