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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夜景灯光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市区夜景灯光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日
 
 
漳州市市区夜景灯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充分发挥夜景灯光美化市容市貌的整体效应,提升城市品位,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市区的建筑物、景区、道路、桥梁等场所设置的,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及户外广告的各种室外灯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夜景灯光按“统一规划、业主承担、落实责任”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由市夜景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第四条 新建的建筑物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夜景灯光,与建筑物同步建设。对于夜景建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验收备案。第五条 设置夜景灯光应讲求美观、特色和节能,在颜色、造型上可各具特色。但夜景灯光的光强、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第六条 夜景系统的建设,必须采用独立的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城市夜景项目建成后,并入市建设局同期在建的路灯监控系统。开、关灯由市夜景管理办公室统一控制。              第七条 夜景灯光用电设置专用电表,由夜景灯光的设置单位或市政工程管理处向电业部门申请设置专用电表。第八条 夜景灯光必须按以下规定亮灯:(一)酒店(宾馆)餐饮和娱乐业等场所及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除抗灾或限电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晚上要亮灯;(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公寓楼及公共部位等夜景灯光,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晚上要亮灯;第九条 夜景灯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晚上7∶30—11∶3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晚上6∶00—10∶00,市政府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娱乐、餐饮业、酒店(宾馆)等场所可自行延长亮灯时间。第十条 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内外宾需临时开放夜景灯光的,主办单位配合市夜景管理办公室妥善安排。第十一条 夜景灯光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用电计价收费(商业广告灯光用电除外)。娱乐、餐饮业、酒店(宾馆)等及户外广告的夜景电费由各单位自行支付,市夜景管理办公室予以部分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其夜景灯光实际功率及其夜景的开灯时间(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电价结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公寓楼及公共部位等夜景灯光的电费由申请用电单位按规定缴交。各设置单位不得将夜景灯光用电转为其他用途,违者由电业部门按《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二条 娱乐、餐饮业、酒店(宾馆)等及户外广告夜景工程由设置单位自行维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公寓楼及公共部位等夜景灯光属建设局控制范围的由市建设局负责维护。  针对产品老化、更新换代快的自然特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公寓楼及公共部位等地夜景灯光,每3年全面大修一次,大修费用由各单位负责。大修合格后,交由市建设局继续管养。自行维护的单位对夜景灯光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失时,要及时修复,确保夜景灯光安全、完好、运行正常。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夜景灯光及其设施,对破坏、盗窃夜景灯光及其设施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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