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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漳州、常山开发区: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6]27号《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努力构建和谐漳州,经与市中级法院共同协商研究,决定建立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的重要性
行政与司法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能分工不同,但执行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是一致的,行政与司法具有协调一致、取得共识的前提和基础。依法行政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行政审判需要行政机关的理解和配合。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高度重视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工作,在健全复议应诉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等方面都采取了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促进了全市行政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改善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但也存在着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亲自参与复议应诉的比率较低、少数行政违法行为重复发生等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各级各部门应提高行政审判监督意识,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不干预、妨碍行政审判的前提下,主动与法院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以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建立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的内容
(一)年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一次,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中级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在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中级法院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项。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本地区年度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会单位的有关领导应按要求出席联席会议,并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联席会议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形成专题会议综述,以内部简报形式印发有关成员单位。
(二)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市、县(市、区)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法院建立经常性的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中级法院的情况通报,及时了解日常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和已结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并就行政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综合性信息和工作建议。同时不定期向法院通报阶段性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此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还可主动与法院行政审判机构联系,不定期地开展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相互学习、研讨和交流,定期交换统计资料、典型的裁判文件、文件汇编等,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现资源互通与共享。
(三)行政应诉案件旁听制度。对于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每年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可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时必须有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具体负责执法的人员出庭应诉,自觉、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积极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带头宣传法律和遵守法律,树立法律权威。行政诉讼案件超过年5起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应选择1-2起行政诉讼案件亲自出庭应诉。
(五)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协调制度。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尤其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法制办要主动与市中级法院沟通,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力求用协调方式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审判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应主动与市中级法院联系,共同组织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深入研究,形成共识,统一标准,确保我市范围不同地方对同一类型案件的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和裁决结果基本一致。
 三、建立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的几点要求
(一)市政府法制办应与市中级法院加强日常联络和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推动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工作良性互动各项机制的正常运转和有效落实。
(二)市、县(市、区)法制办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当地法院的沟通与交流,推动建立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涉诉案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需要通过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研究解决的问题,可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由市政府法制办列入联席会议议题,共同研究处理。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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