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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规划林地造林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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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拓展林业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农村居民造林绿化积极性,推动森林资源培育,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快新农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农民增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非规划林地造林是指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属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包括村旁、河溪旁、路旁(除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外)、沟渠旁、田旁和基本农田外的抛荒地、旱地、坡耕地以及在上述地类的低产低效经济林地等种植林木。二、凡在集体所有的或经营权属于其他人所有的非规划林地上造林,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办好土地承包经营手续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非规划林地造林绿化的宣传发动、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四、非规划林地造林应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选用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和其它速生树种。五、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以村为单位,由当地乡(镇)林业站负责单独建档,建档内容包括业主、地点、树种、数量、种植时间、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并在所在自治村进行公示。
六、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实行“谁造谁有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允许流转、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七、非规划林地原则上不纳入林地范畴管理,不需申办林权证。八、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可计算年度造林面积,并按规定计算森林覆盖率。九、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需采伐的,由业主确定采伐年龄、采伐方式(生态敏感区除外),不必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应当于采伐前将采伐地点、树种、数量等书面报当地乡(镇)林业站备案,并在当地自治村公示。报备和公示15天后业主即可实施采伐。采伐的林木免收各种林业规费。十、在生态敏感区的非规划林地造林,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另定),种植的林木允许进行择伐,应事先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采伐后需要运输的,凭当地乡(镇)林业站的证明在本县范围内运输;出县的,应当凭当地乡(镇)林业站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备注栏注明“非规划林地的林木”)。十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在生态敏感区的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林木,或借非规划林地林木之名,将其它林木套用本规定进行采伐、运输的,分别按无证采伐、无证运输依法处理。十三、擅自采伐他人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按盗窃他人林木依法处理。十四、未按规定公示和报备或公示和报备未满时限,采伐非规划林地林木的,乡(镇)林业站不予出具证明,办证机构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十五、乡(镇)林业站不按本规定第六条建立档案的,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出具证明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其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十六、违反规定挪用、挤占或不按时兑现非规划林地造林补助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其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仍按原规定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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